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逐步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较为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对于少数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我院专业教学的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的要求。
(三)所学专业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内容。
(四)身体健康,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五)除上述条件外,不同教学岗位的特殊条件,按实际聘用岗位另作决定。
二、外聘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一)课程负责人在接收下学期教学任务后,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分配教学任务,按照实际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对第一次来校上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填写兼职教师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在职证明,签署聘用协议书。由学院负责向教务处报备。
(二)教研室主任负责对兼职教师在教学资料的编制、教学环节的安排和教学内容的组织等方面进行培训,学院负责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管理规范和教学要求等方面。
(三)专业教研室应建立外聘教师信息表。
三、外聘教师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我校“教学基本要求”,携带授课计划和教案上课,用普通话讲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因事请假须提前两天向学院领导提出申请。
(二)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了解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技能的培养。
(四)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并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期末及时上交相关材料。
(五)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8.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学院听课情况属实者。
被解除任课资格者,不得担任我校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兼职教师在我院授课期间按学校规定支付课酬和一定的交通补贴,学校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