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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267    最后修改时间:2014-09-25 ]

 

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院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特发通知,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部分补充意见。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具有我校学籍的毕业生(2015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求职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000元/人。
三、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1、学生申报。各二级院系于10月31日前组织符合条件的2015届毕业生申报。毕业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 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以下简称低保证明,不是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证明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9月1日(含)后开具的有效(即2014年9月1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信息等。
2、院系审核。各二级院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提供相关公示证明)。公示无异议的,各二级院系汇总填报“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2),于11月10日前上报2015届享受补贴学生名单,并连同个人申报表,低保证明等材料交至招生就业处(弘毅楼115办公室)。
3、补贴发放。财政部门将于次年2月底前将求职补贴拨付至学校,学校将统一支付至各毕业生所留账户。
四、工作要求
求职补贴政策惠及广大家庭困难毕业生及其家庭,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对家庭困难大学生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视,望各二级院系能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材料审核工作。
联系人:刘坤            联系电话:86115792 
 
附件:1、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
      2、求职补贴花名册
     
                                  
                                  招生就业处
                                 2014年9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