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艺术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2009年7月修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全系师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条 资助原则
1、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资助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勤工助学,解决生活困难;
4、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根据学院资助制度,资助包括学生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学生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学生的条件
凡已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遵纪守法,生活朴素,学习认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
1、烈士子女、民政优抚家庭子女、孤儿等,经济来源无保障者。
2、家庭发生以外或遭受重大灾害,损失严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维持学业者。
第五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1、定期补助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老生在每学年9月底之前,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家长单位和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到系学工办领取并填写《学生定期困难补助申请表》。
(2)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同意意见。
(3)系部实事求是地提出困难补助登记。
(4)上级审核
2、临时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因病住院的生活补助和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困难。该项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负责审批后上报。
第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
1、全系各班级要认真做好特困生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完成学业。
2、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困难补助将予以追回。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2)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反映不客观;
(3)收到学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4)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不适当的行为。
3、已享受社会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已由学院照顾性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特困生一般不考虑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贷款对象、范围
凡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2、在校学习期间品德上无不良记录,所学课程原则上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3、遵纪守法、诚实可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5、申请人当年已满18周岁;
6、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时间安排和贷款发放
1、时间安排
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天内向系部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发放办法
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的指定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月直接划入贷款学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浦口支行所开立的活期账户。
第十条 工作要求
1、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系部应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部署工作,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加强对所分管年级和班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系部要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对初审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名单要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意见。
3、学生贷款后,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选课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要督促学生加强学习。
4、若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违约违纪行为,或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系部要及时上报。
5、贷款学生毕业前,系部要掌握有关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系部要通知贷款学生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贷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系部要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的原则和宗旨
1、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2、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3、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
1、岗位设置
系部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部门,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送交系学工办,学工办对其用工岗位进行审定,并告示学生。岗位设置一般一学年申请一次,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岗位课可保留使用至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2、上岗程序
(1)申请: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系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并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招聘:用工单位在全系范围内进行招聘,招聘时将标明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供学生应聘时参考;
(3)应聘:有关学生持《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生证到招聘部门参加面试;
(4)面试:设岗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双方鉴定《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
(5)上岗:最终确定的勤工助学学生凭《上岗证》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1、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 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先关的考核标准。
2、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者不超过上岗人数的20%,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3、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的登记依据。
4、用工单位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平时的工作记录确定每个上岗学生的考核登记,于每月底前填报《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月考核表》,对不按期送交《勤工助学考核表》的用工单位的学生报酬顺延至下月发放。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校内、外用工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工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处理。
2、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院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3、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
每学年末,对照先进个人基本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优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文艺术系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