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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艺术系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补充规定
[浏览次数: 474    最后修改时间:2010-07-27 ]

人文艺术系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建设和形成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系部实际,特补充如下规定:

一、学生考勤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及“五·一”、国庆等法定节日放假开学时,每位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予以通报批评,并于报到后根据旷课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二)凡属考勤范围的各项课程和活动(含晚自习),不得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两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达二十分钟以上者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三)学生请病、事假和公假,必须严格遵照《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学期结束及法定节日放假,所有请假必须经过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办同时批准,并报管理处备案,否则,请假无效。凡未办请假手续者,作旷课论。

(四)学生旷课严格按照《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执行。同时,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家长;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学时者,不得参加当学期或者当年度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的评选,不得享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学院所有帮困助学方面的奖励和资助。

(五)课堂教学考勤实行任课教师和班级学习委员双考勤制度,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学工办组建“课堂纪律检查小组”,由学生会学习部牵头,每个班的学习委员参加,每周对课堂纪律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处理。

二、宿舍管理

(一)卫生管理: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班将宿舍卫生值日表上报系自管会,以便在卫生检查中责任到个人。值日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安全管理:

根据学院《公有财产被盗处罚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规定》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条款:

1、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区内各项安全警示和设施,故意破坏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并照价赔偿损失;

2、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使用者,一经发现,没收电器,予以50元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通告家长;经教育仍不悔改的,除予以100元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不服从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发现在宿舍抽烟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宿舍检查发现一个烟头,在“四好六无”考评中扣除0.5分;

5、 在宿舍私拉乱接,改装电源线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私自在宿舍收藏管制刀具者(20cm以上),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三)纪律管理

1、学生应该在晚上9:30前返回宿舍就寝,9:30之后回宿舍者作迟归处理,需在生活辅导员处报到,并如实登记,迟归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迟归五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以次类推;

2、学生应当积极配合生活辅导员、宿舍管理协会的检查工作,对于故意阻挠、无理取闹或制造冲突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有意见或建议者,可向辅导员或学工办提出,对于好的意见和建议,一经采纳,将提供一定物质奖励,并通报表扬;

3、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应当保持安静,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打牌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4、学生在周日到周四必须每晚在宿舍就寝,不得夜不归宿,一经发现,批评教育,通报家长,两次夜不归宿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以次类推;

三、跑操管理

(一)按学院规定要上跑操的同学应按时出操,每天公布旷操人员名单。旷操一次,在学期综合测评中减体育素质分1,无故旷操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两次按旷操一次计;

(二)各班级体育委员督促本班学生出操,体育委员对本班出操情况进行考核。

(三)系学生会体育部每次对全系跑操出操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及时公布出勤和缺勤情况。

(四)系学生体育部和各班体育委员做好平时的考核记录工作,以作为班级年终综合测评以及平时的各种评优的参考依据。

四、鼓励学生考级、考证。对于通过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同学,通过的学期,综合测评加相应的智育分。

(一)大学英语:三级加3分;四级加4分;六级加6

(二)计算机等级证书:2-5

(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2-5

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凡获奖的同学在当学期综合测评中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加分;在学院和系部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当学期综合测评中也酌情给予加分。

六、鼓励学生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学期末的综合测评中,凡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五名者在智育分上加分,第一名2分;第二、三名加1.5分;第四、五名加1分。

七、各班级可根据本规定结合班级实际特点,制定班级测评细则,报学工办备案。

八、本规定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