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艺术系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暂行管理规定
(2009年6月修订)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具有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校外住宿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允许学生到校外住宿。学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必须向各系学工办提出申请,并报学工处批准。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1、家庭居住地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淳化镇的学生。
2、学生本人因身心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书面证明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程序:
1、个人申请,家长担保。要求退宿的学生要出具附有校外住宿理由的书面申请,经各系初审,对符合校外住宿条件者发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且学生家长须到校在《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明确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的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2、各系、学工处审批。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上交校学工处。经研究同意后,学生方可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系学工办、学工处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时间:
学工处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学生下一学年校外住宿的申请,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退宿:
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于当年暑假前搬出学生公寓,从下一学年起学校不再收取住宿费;逾期未搬出学生公寓的,视作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继续收取住宿费。如因特殊情况学年中途获准校外住宿者,该学年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办理校外住宿:
1、曾受过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七条 批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在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上下课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系和学工处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和集体活动,不能以此为由,上课迟到早退,脱离集体。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各系学工办要掌握学生的居住地点,每月安排专人实地检查校外住宿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监管。
第十一条 学工处负责督促检查各系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并纳入学生工作考评内容,作为评估各系学生工作和考核辅导员、班主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各系要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回校居住,并依据《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因校外住宿理由不成立需再回校住宿,应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安排入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