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助江宁区秣陵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签字仪式上,双方就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案研究、课题研究、学生实习、人员互聘等方面进行了深度合作。吕主任感谢江宁区秣陵司法所对我系学生实习工作的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加强联系,不断丰富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学院、司法所和学生的三方发展和共羸。